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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 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 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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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我省对现有网上税务局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