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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宾馆等住宿企业
关于住宿人员
第一条 住宿人员应尽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第二条 如必须前往,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三条 进入宾馆等住宿场所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并尽量避免与陌生人近距离接触。
关于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于从外省返辽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解除隔离后方可返岗。如有发热症状的职工,企业要安排专车,立即送至附近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时,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第六条 工作人员开展服务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若出现口罩潮湿或使用时间达到4小时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并将使用过的口罩放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 在岗期间,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身体健康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前往医院的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口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通过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方式,随时保持手部卫生,有肉眼可见的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及时洗手。
关于宾馆等住宿场所
第九条 在宾馆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人员,应登记其基本信息,询问其是否有湖北省或其他有病例报告地区的旅行史,如无流行病学史,应建议其佩戴口罩,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流行病学史,应将其带入临时隔离室,上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由专人负责将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第十条 要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好员工上岗前隔离医学观察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上岗后做好员工相关信息登记,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上岗前体温、联系电话(除本人外再留1名家属电话),来自何地、上岗前14日内是否去过或途经疫区,是否接触疫区(湖北省)人员,是否去过外省(市)等,同时做到每日2次测量体温,并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 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疫情防护培训及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不允许举办大型活动,避免出现人群聚集现象。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对酒店大堂、前台接待、电梯等人员聚集的区域每日至少进行2次消毒操作,每日对客房、包房、楼梯间、卫生间等区域至少进行1次消毒,重点加强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的消毒,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第十四条 有餐饮服务机构的,要参照《辽阳市商贸流通企业开门营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第十条执行,但可以提供工作人员和住客用餐。用餐时采取分餐制,餐桌间距1.5米以上,用餐人员须独桌,同向而坐,尽量减少用餐时间。
第十五条 各宾馆酒店等住宿企业安排住宿时,原则上按照疫情防控标准要求,只能一人一个房间。
第十六条 要重点加强对餐厅和后厨卫生管理,每日进行消毒。对餐(饮)具上的残渣进行清洗后,应煮沸或通过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消毒,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的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第十七条 洗手间要配备充足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垃圾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全程消毒,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新冠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的海报,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关于开复工流程
第二十条 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启动期间,经批准已报备营业宾馆等住宿场所要严格遵守上述要求;暂未营业住宿场所原则上不准营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核后方可营业,同时报市文旅广电局备案。对于未经审核擅自营业、已营业但未执行上述要求的住宿场所,一经发现,将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关于各方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宾馆酒店等住宿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导致出现疫情的,将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市文旅广电局承担监管责任。市文旅广电局和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开门营业场所督查、检查、指导力度,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
辽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辽阳政务服务网根据辽宁省统一标准规范要求,统一门户采用一套统一的设计模板,目前已经实现了省、市、县三级统一,按照省统一标准进行设计和部署。 以“我”中心,实现我要“查、看、问、办、评”,连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