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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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77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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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信息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义务人注销。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必报
原件
2份
2 A01055《扣缴税款登记证 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纳税人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已办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4 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2.A0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填写样例).docx
4.A01055《扣缴税款登记证》.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广东省办税地图

。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或单位纳税人身份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身份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扣缴义务人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义务人。
广东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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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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