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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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62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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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114《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A12129《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4.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5.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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