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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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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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9〕8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4 文件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七条、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5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条款内容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6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必报
原件
1份
2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必报
原件
1份
3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必报
原件
1份
4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必报
原件
1份
5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必报
原件
1份
6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必报
原件
1份
7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

【办理时间】

360个自然日(因本事项涉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情况,目前国家政策尚未规定办理时限,办结时限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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