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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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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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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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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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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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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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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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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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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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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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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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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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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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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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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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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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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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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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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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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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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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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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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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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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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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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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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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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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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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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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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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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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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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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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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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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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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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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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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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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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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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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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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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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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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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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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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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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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1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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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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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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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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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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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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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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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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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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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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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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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 7.【纳税人办理流程】
-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9.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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