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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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预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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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10〕1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1 A06119《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必报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加盖纳税人公章) 必报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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