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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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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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及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七条
条款内容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1 A0612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2 纳税人身份证明①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③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④组织机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必报
原件
3 车辆价格凭证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4 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合格证”)(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表证单书】

1.A0612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docx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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