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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6项:项目名称: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审批项目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审批项目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四、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
五、决定机构
交通运输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6号)规定条件的航运企业。具备符合《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要求的船舶,由两岸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予以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七、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
3.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4.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两岸资本证明材料);
5.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含邮轮运输)的,还应提交客票样本。
上述材料均为电子版原件扫描件1份,在网上审批平台提交。
十、申请接收
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
(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全程网上办理。
1.申请人登陆网站注册登记,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
2.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凭电子密钥登陆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理门户
(http://mwtis.mot.gov.cn),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3.交通运输部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6号)和《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公布。
十二、办理方式
详见“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交通运输部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申请人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自行下载打印《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利。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经济运行处
(二)电话咨询:010-65292636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292546
(二)电子邮件投诉: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11号交通运输部,10073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或在交通运输部政府
网站服务园地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栏目内查询审批结果。
附录1
附录2
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申请书,用带申请人抬头纸张书写,报送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旗标识彩色图案,其中台湾公司营业执照为台经济部门和台税务部门网站公示的打印件;
3.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
4.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如非
大陆和台湾登记船舶需提供两岸资本证明材料;
5.提单样本;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交航线挂港、班期和运价本;从事旅客运输(含邮轮运输)的,还应
提交客票样本。
二、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书未写明申请缘由;申请书未加盖公章;申请书中含“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内容。
2.香港登记船舶两岸资本证明材料应包含船舶所有人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明、周年申报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
在申报时其中一项或多项缺失。
3.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已过期。
4.未按照已固化的附件名称上传附件。
5.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不清晰。
三、常见问题解答
1.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通过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答:不需要。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已取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
2.外国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答:不可以。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航线是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且依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两岸资本并在
两岸登记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航运输。
3.是否可经日本石垣、香港等第三地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
答:不可以。经两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我部于2011年发布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经第三地从事
两岸间海上运输。
(一)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申请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书未写明申请缘由;申请书未加盖公章;申请书中含“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内容。
2.香港登记船舶两岸资本证明材料应包含船舶所有人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明、周年申报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在申报时其中一项或多项缺失。
3.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已过期。
4.未按照已固化的附件名称上传附件。
5.所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不清晰。
(二)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申请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经营邮轮港澳航线运输业务:
1.网上手动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公司名称、公司商业登记证书编号、航次等)
2.运营船舶资料中航线投船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国际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及附件P(FORM P)和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书即将到期或已经过期。
3.租船合同中租赁船舶与航线投船不一致、承租人与申请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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