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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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湖南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激励社会各方面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表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设立湖南专利奖。


第三条  湖南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  湖南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湖南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湖南专利奖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熟悉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湖南专利奖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湖南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湖南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奖励资金从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特别奖:数量不超过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数量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数量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数量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湖南专利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以推荐或自荐的方式自愿申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4月以前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八条  申报湖南专利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该专利已在湖南省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专利评奖项目申报前一年的新增利润、新增税收均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湖南专利奖。


第九条  申报湖南专利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专利证书扫描件。


(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含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应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应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


(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


(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十二)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还应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还应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均应写明推荐理由。


(十三)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条  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以前。


(二)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但应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三)省级行业协会、两名以上在湘院士推荐的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内的项目,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四)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收集筛选工作,拟推荐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五)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由企业自行出具推荐意见,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自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办法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逾期提交者,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九款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明。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五条  湖南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申报评奖的专利项目,必须是专利权利稳定、技术方案新颖或设计独特、创新程度高、实用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实现了产业化,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态等因素。“稳定性”是指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可规避性”是指专利因保护范围原因是否容易被他人进行规避设计。“依赖性”是指专利的应用是否依赖于基础专利的授权,即是否属于从属专利。“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是指专利维权时,是否易于举证和获得保护。“有效期”是指距离专利权届满日的期限。“多国申请”是指本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提交申请和获得授权的情况。“专利许可状态”是专利许可他人使用的相关情况,包括专利质押等运用情况。


(二)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等要素。“先进性”是指专利技术与本领域的其他技术相比是否处于领先地位。“行业发展趋势”是指专利技术是否符合所在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适用范围”是指专利技术可以应用的范围或领域。“配套技术依存度”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其他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可替代性”是指是否存在解决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替代技术方案。“成熟度”是指专利技术所处技术生命周期及产品发展阶段。


(三)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市场前景、市场占有率、产业带动性、竞争力、政策适应性、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等因素。“市场应用”是指专利技术在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市场前景”是指专利技术可预期的生产、销售和收益规模。“市场占有率”是指专利技术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产业带动性”是指专利技术应用对行业和产品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竞争情况”是指专利技术与竞争对手相关技术比较,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政策适应性”是指专利技术是否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技术,及其获得政府支持或优惠的相关情况。“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是指专利技术应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公示后,进入专家组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得专利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对获奖候选项目,要进行口头答辩和接受专家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三)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四)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


(五)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六)公示结束后,奖励委员会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七)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评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评审,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和公布。


第十七条  评审规则。


(一)对所有申报项目按照技术领域和类别进行分组评审。


(二)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三)评审专家按照奖励办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给出计分和评述。


(四)奖励委员会应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奖励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对建议授奖项目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并按照获得票数进行排名。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异议材料必须实名或者加盖异议单位公章。奖励办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获得湖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励和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资金应不少于资金的50%。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奖者可以在对获奖项目进行推广运用、转化实施时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在项目申报之后、专利奖批准公布之前丧失专利权的,取消该专利项目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湖南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专利奖评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湖南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湖南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等情形的,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撤销和公开,并追回资金、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停止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湖南专利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专利评审的规范和公正,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委员会和奖励办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廉政纪律和工作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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