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申报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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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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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申报

填表说明: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5. 耕地占用信息栏:

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文号:属于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名称及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适用2/平方米税额占地项目必须在栏目中详细列明)、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批准日期: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占地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占地位置:占用耕地所属的县、镇(乡)、村名称。

占地方式:按照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填写。

经批准占地面积:指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经济开发区:占地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提高的,勾选;否则,勾选

税额提高比例:占地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提高的,填写当地省级政府确定的具体税额提高比例。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14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否则,勾选。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

  1. 计税信息栏:按照占用耕地类别分别填写、分别计算,总计=耕地(基本农田)+耕地(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其他类型用地(面积、税额),应缴税额=计征税额×1+税额提高比例)-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已缴税额,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减税面积、免税面积、减税税额、免税税额按照减免税备案信息直接填列。

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此处不考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适用税额提高的情况。

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减征比例计算的减征额。减征额=[计征税额×1+税额提高比例)-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减征比例

该表减免税相关信息应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信息保持一致。

如有同一土地类别下享受多条减免税政策的情况,请使用预留的空白行填写。

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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