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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 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 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在【行政许可】tab页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组织信息”栏中,录入“联系电话”。在【定期定额核定申请】tab页中的“经营情况”栏中,点击增行,选择需要进行增加的“经营项目”和“应纳税经营额”;填写“申请定额情况”中的“月应纳税额”
3、 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本功能无需提交附列资料,点击“提交”,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无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系统,依据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实现统一渠道、统一地址、统一登录、统一界面、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全部功能一站办理、待办事项和通知消息集成、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办理,并且提供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