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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出(转)让环节,土地出(转)方进行相关税种申报时,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在税务机关没有基础资料的,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信息,自行采集《土地出转让信息表》,系统赋予其土地税源编号;已在税务机关登记过基础资料的土地进行分拆转让的(体现为土地面积发生变化),分拆后的土地重新采集《土地出转让信息表》,系统赋予其新的土地税源编号,同时记录分拆前后土地税源编号的对应关系。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路径进入。
二、进入“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页面,顶端设置有选项卡 [土地转让登记]、[土地出让采集]供选择。纳税人根据土地出(转)让类型,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
(一)选择[土地出让采集]时,默认当前纳税人为土地出让的承受方,根据提示,据实填写土地出让信息。
点击[增行]按钮,填写土地出让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采集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生成土地税源编号。
(二)选择[土地转让登记]时,默认当前纳税人为土地转让方,根据提示,据实填写土地转让信息。
1.点击[增行]按钮,填写土地转让信息。
2.“出转让方式”默认选择“转让”后,将弹出“选择土地信息”界面,选择需转让的土地进行登记。
土地转让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如为拆分转让的土地,系统将生成新的税源编号,同时记录分拆前后土地税源编号的对应关系。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土地转让登记时,转让方需存在有效的土地税源,否则,“出转让方式”默认选择“转让”时将提示:“没有查询到土地税源信息!”
3.土地转让承受方若为自然人,可根据提示做自然人间接登记;土地转让承受方为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主体,则须在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存在有效登记,否则,须先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后再采集土地转让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原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为基础,严格对标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进一步整合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