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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根据《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以及全省推进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引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持续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规范管理,现对2016年印发的《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6〕163号)进行修订,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指在江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行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2016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2016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016年1月1日后,每服务1家企业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市科技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2、为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高企申报材料制作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属(一)、(二)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属(三)类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承担;属(四)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第四条(一)、(二)类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附件2)。
(二)申请第四条(三)类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新、旧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请第四条(四)类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机构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有关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4、机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如有)。
(四)补助资金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方式管理。统一受理时间一般为高企认定年度的次年4月份(具体时间每年度另行通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汇总年度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具体程序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企业所在市(区)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获补助单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6〕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3.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资金申请表
4.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