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地区工商局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有效解决过去企业“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截至目前,地区已有10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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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新疆立峻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学义成了首批受益人,享受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带来的便利。“以前我注销过一家农业公司,提交材料、办理清税等环节很多,注销公司需要快一年的时间,很费时、费力。现在好了,在网上就可以申请注销,公告45天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简易注销,既方便又快捷。”周学义说。
据了解,为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根据改革后的相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同时,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社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