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辖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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