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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4种方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流程如下:
1、因过期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标记异常的,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点击查看》》合肥补报工商年报网上公示流程指南(图):http://www.95ye.com/article/5838.html
点击查看》》合肥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http://www.95ye.com/article/5840.html
点击下载》》以下全部表格:http://www.95ye.com/article/5841.html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标记异常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因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标记异常的,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标记异常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点击查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http://www.95ye.com/article/5556.html
注:以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同时适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上流程同样适合:安徽 滁州 阜阳 合肥 蚌埠 芜湖 淮南 马鞍山 安庆 宿州 亳州 黄山 淮北 铜陵 宣城 六安 巢湖 池州这些城市!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原因
有四种情形: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点击查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http://www.95ye.com/article/5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