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钟山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钟山县,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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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领导及主要职责
主要领导:
何露,男,壮族,1982年8月,籍贯广西钟山,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本科学历。现任职务:钟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钟山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兼)。
文件依据:中共钟山县委办公室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27号)。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钟山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我县城乡规划技术规范性文件、规程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负责县城绿线、县城紫线、县城黄线、县城蓝线的划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九)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城镇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空间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钟山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地质勘察、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对各乡镇执行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督查和指导,查处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策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九)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五)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六)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八)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自治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钟山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和局会议及重要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担党组、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督查、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负责统筹局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全局定点扶贫、对外合作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后勤服务工作。
负责全局信息综合、电子政务、局域网络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局信息汇总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信访维稳办)。承担属县级自然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听证工作,组织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自然资源信访的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全县自然资源信访工作。负责局信访工作,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拟办、交办、转送自然资源信访事项。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农村宅基地审批、用地预审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和贺州市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木材运输和动植物检疫等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权益股(地理信息测绘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处置和资产核算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
拟订县本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拟定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不动产信息公开对外查询,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承担县不动产登记局的日常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负责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拟订并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统筹存量土地盘活和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指导开展县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国家、自治区、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钟山县重大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负责开发区、园区、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选址方案,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和界限。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对自治区级重大项目选址出具初审意见,指导项目开展选址论证工作。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
(九)城乡规划股。负责全县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镇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改和审查报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县城绿线、县城紫线、县城黄线、县城蓝线的划定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统筹策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应图则;负责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局部调整的论证、评估和报批工作;办理土地收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分割转让的用地规划手续;组织编制、监督实施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负责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绿地系统、生态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道路系统、综合交通、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停车系统、慢行系统等各项交通专项规划,参与区域、跨界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协调工作,研究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重要节点交通组织及快速环路布局,编制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年度计划;承担市政公用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程、通信工程、绿地系统、生态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水系、燃气、电力等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公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县级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全县乡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拟定全县村镇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承担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依法承担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市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以及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二)矿业权管理与地质勘查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拟定钟山县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拟定钟山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负责矿业权出让前期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等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组织实施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矿业权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拟订和落实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矿业权按方案合理勘查与开发利用,开展矿产督察及监管“三率”达标工作,指导开展矿业权信息公示及创建绿色矿山。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
(十四)执法监察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县自然资源、森林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各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专项工作。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协调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督查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五)营林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全县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创新平台、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县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全县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林政资源管理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负责全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负责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十七)林改股。组织、指导、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股(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社保缴存、国有资产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参与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事项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资金,监督指导相关项目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等相关政策。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十九)人事教育股。承担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职称、岗位设置、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协助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计权限对经济普查、劳动工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年度统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免及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所有编制职工的培训规划、计划,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局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和全局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制定全局干部职工日常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全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配合机关纪检组工作。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受局党组委托,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