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林业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
机构信息
地区: 平南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标签: 平南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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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贵港市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2003号 邮编:537399
详细介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林业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县林长制日常工作。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森林保育和植被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实施林木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公益林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方案,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统筹全县林业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方案。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林、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各级涉林(草)资金和林业(草原)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建、宣传、信息、综合文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双拥、绩效、后勤服务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工作。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组织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信访股。承担有关林业和草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群众来信和来访接待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林业维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工作。

(三)造林绿化股。贯彻执行国土绿化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绿化方案。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森林保育和植被恢复工作。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平南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管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创新平台、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并执行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保护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林长制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落实和监督考核,指导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工作。

(五)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六)林业改革发展股。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权流转管理。贯彻执行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协助处理林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林、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七)计划财务股。承担林业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及重大专项投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审计稽查、财务报表的编报、审核和汇总上报。组织、指导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督和效益评价等工作。

(八)森林防火安全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制定实施年度森林防火宣传计划,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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