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港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国资委 |
标签: | 贵港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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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00-12:00 15:00-18:00(国家法定工作日), |
电话: | 0775-4556113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28号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大楼七楼707室 邮编:537100 |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贵港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财务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开展出资人监督检查;按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开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不再承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2.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精神和要求,精简部分国资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