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浦北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标签: | 浦北县,行政执法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777-8313839 |
地址: | 钦州市浦北县县城越州大道延长线 容桂商贸城综合楼五楼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和全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劳动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具体执法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三、组织起草县城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和全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或监督检查。在《浦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0)》确定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体行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上述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负责县城建成区内城市管理和全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导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投诉、举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以及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县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公园、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公园有关新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改造工作(县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负责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公园、市政基础设施、照明、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对全县环境卫生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户外灯光管理。负责制定城市建成区临时占道摊点规划。负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负责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及洗车场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管理,负责城镇生活垃圾设施运营管理,指导镇(街道)、村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管理。负责城镇环卫设施运营管理及环卫设备的采购和管理使用。
九、负责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管理和养护。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地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管理。
十、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相关的公用事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指导各镇(街道)、村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广场公园、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燃气经营、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停止供水、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负责对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改变市政设施和依附城市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县城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
十一、负责制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水、节约用水、照明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维护、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承担“数字城管”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