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东兴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标签: | 东兴市,农业农村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770-7684724 |
地址: | 东兴市北郊路27号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东兴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防城港市委和东兴市委关于“三农”工作、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水利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职尽责全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全市“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提出农业农村、水利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拟订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五)负责巩固拓展全市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方案并指导、监督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六)指导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粮食、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八)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广西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市耕地质量、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负责本地区农业清洁生产工作,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农业外来物种。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十)负责全市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组织实施种业振兴政策。执行兽医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监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行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辖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市本级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统筹协调全市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协助办理政府性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技术交流合作。围绕种业等重点领域,深化现代农业对外开放,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建设。
(十六)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措施,参与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七)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八)拟订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及市本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信息的收集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行业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监督检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管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海)堤防的除险加固,对全市水库蓄水调洪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市直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二十三)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六)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十七)承担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河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市河长会议决议事项和市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水利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
(二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