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防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标签: | 防城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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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 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0—3252372 |
地址: | 防城港市 城区防东路80号 |
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权限、 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防城港市防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防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对教育工作的有 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委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区教育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 和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教 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各级 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信息的统计、分 析和发布。
(四)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落实教育经费筹措、教育 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五)负责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审定中小学用书目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帮扶。
(七)负责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负责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和中小学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 资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学校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制定全区民办 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 教育重点工作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对各校履行 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教育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 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负责机关及办公室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教育政策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调解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机关权责清单编制和调整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教 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教育保障工作。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常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机构编制、岗位管理、职称改革、人才评审评价、教师表彰等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 校长(园长)教师交流轮岗和支教走教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教师队伍稳定工作。负责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负责机关及所 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和干部监督、培训、考核、任免、奖惩、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档案管 理以及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二)教育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负责全区基础教育 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组织拟订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招生、学籍管理等规 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教育的布局调整和校本教材、实验教材 建设工作。负责落实“双减”政策,做好校内减负及学生课后服 务提质增效工作。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 育培训管理工作,落实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牵头开展校 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中小学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 责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劳动教育、艺术教育、国防 教育工作。承担中小学、幼儿园章程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工作。承担基础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全区中小 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普 法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做好全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 工作。指导全区教育领域深化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负责教育与招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罚工作。协助做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 教育帮扶工作。
(三)财务基建股。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经费筹措、拨付管理工作。落实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学生资助政策。 承担教育经费投入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 区、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管理和下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学校 基本建设的要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基 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推进教育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组织指导对 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负责指导社会捐资教育项目的建设工作。协调做好学校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校舍等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八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