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机构信息
地区: 港口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标签: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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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70-2072801、2072811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公车大道150号(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楼)
详细介绍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林业局、区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防城港市委港口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辖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自治区和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辖区执行情况。

(二)承担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工作。建立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执行有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指导开展接区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辖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辖区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辖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预审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上地整理复尽和矿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辖区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辖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辖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四)负责组织辖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辖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公益林监管和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辖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警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负责推进辖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辖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相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辖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辖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定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辖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一)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组织编制辖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监督管理辖区林业和草原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协调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根据授权,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镇(街道)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区海洋局。

(二十六)代管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依法承担辖区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职责。

3.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建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综合会务、公务接待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年度绩效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负责法规和执法督查工作。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本部门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森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城乡规划、森林违法案件及受理群众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举报。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实施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落实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镇(街道)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完善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3.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和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批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落实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4.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修改、实施评估和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选址论证规划设计条件论证、规划变更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洋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6.负责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建筑方案的技术审核核发非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放验线非市政类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项目定点放验线等工作。参与非市政类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市政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参与审定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市政工程的建设方案技术审核、核发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市政工程放验线工作市政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参与市政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9.负责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等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10.负责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辖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和落实辖区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

11.负责地理信息与测绘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镇(街道)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2.负责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辖区森林资源培育。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13.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森林资源管理。负责辖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辖区林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辖区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公益林的区划调整和监管,指导辖区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4.负责林业产业和改革发展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统计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辖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实施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辖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辖区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辖区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生态扶贫工作。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3名。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3日)。

二、局领导:

甘文堂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办公电话: 2072802。

卢成宝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港口区林业局局长(兼)协助甘文堂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室、党支部、政务窗口、林长制办公室、工会、妇联、团委等工作;联系港口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港口区森林防火服务中心、港口区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站、港口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电话:2072803。

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港口区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兼)协助甘文堂局长分管耕地保护股、田长制办公室、国土空间规划办、矿产股;联系港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电话:2072809。

韦才培 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甘文堂局长分管法规和执法督察股(信访室)、利用股,联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土地市场管理所;办公电话:2072828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

黄晓翠 办公室主任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管理、综合会务、公务接待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1。

默   财务室负责人  负责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部门预决算等工作 ; 办公电话:2072806。

严焕敏 利用股负责人  负责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开发利用、土地出让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07。

葛植陆  法规股股长  负责协调全区自然资源督察、法律法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21。

  勇    矿产股股长  负责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6。

黄瑞军 国土空间规划办负责人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规划管理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08。

耕地保护股、田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开展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辖区内各类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土地用途转用材料的收集初审申报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0。

林培霖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开展对森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森林违法案件及受理群众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举报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20。

(二)二层机构负责人:

骆万章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负责港口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动态巡查工作, 受委托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9。

戚日锋  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负责拟订港口区土地整治修复的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5。

吴思静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负责受委托承办港口区辖区内的土地及房屋、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 审核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有关材料, 开展实地核查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2。

林叶青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3。

黄柏铭 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站站长  负责宣传贯彻关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法规、方针、政策, 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检疫和除治工作,防治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要延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8。

  丽  森林防火服务中心主任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捉供森林防火服务保障等工作;办公电话:207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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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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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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