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港口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标签: | 港口区,综合执法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0-2863252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葛坪路(区档案馆旁), |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港口区综合执法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管理标准、执法规范、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调查研究。
(三)负责行使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4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承担行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告》(防政发〔2023〕10号)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 行使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行使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行使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劳动监察等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行使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等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行使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住房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 行使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 行使《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告》(防政发〔2023〕10号)授权港口区政府,相对集中行使环卫、园林、市政、规划、环境等五个方面城市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命令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强制权。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4个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划转依据自治区政府批复,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四)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推进区镇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不依法行政或处罚不当的行为作出纠正或查处。
(五)负责牵头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以及所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机制。承担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参与组织部署全区性重大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
(六)负责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承担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
(七)负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深化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执法职责和队伍已并入综合执法机构的,继续加大探索力度,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人员招录、使用和考核管理,严把人员入口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可追溯、可问责机制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退出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履职中发现的涉及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规划管理,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林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区综合执法局,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二)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履职中发现的涉及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的劳动监察等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区综合执法局,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三)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履职中发现的涉及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的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等城乡建设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区综合执法局,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四)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履职中发现的涉及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的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区综合执法局,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五)与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日常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在履职中发现的涉及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使的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区综合执法局,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由区综合执法局实施处罚。无法通过直观判断认定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会同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联合处置,其他涉及职能部门配合。
第七条 区综合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行。
第八条 区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接待等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编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落实。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统计工作。负责监督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牵头制定管理目标、考核标准、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牵头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受理、处置各类来信来访、信箱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回复工作,指导大队办理信访案件。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负责大数据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局法规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和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第九条 区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划转未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复之前,区综合执法局受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以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名义依法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局领导
陈健宁,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和主持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和财务工作。办公电话:2821362。
邓铭,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纪检监察,政风行风,人事,财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文秘,绩效考评,机构改革,信访,意识形态,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机关后勤管理,扶贫,统计等方面工作。分管部门:综合股、政策法规股。办公电话:2863252。
黄华宇,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民族、宗教等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数据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安全生产,应急,政府服务热线,扫黑除恶,打击传销,生态环境,工会、团委、妇联、政务信息、国防动员、民族团结等方面工作。分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电话:2863252。
二层机构负责人
张崇昌,港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办公电话:22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