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条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正处级。 第四条本规定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
机构信息
地区: 港口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标签: 防城港市,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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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0-2883300
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36号
英文网址: Access to the website
详细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为正处级。

第三条 将原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 本规定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监督工程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五)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和重点镇、乡村风貌提升、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资金、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拟订消防设计、验收政策法规、技术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管理、墙体材料改革等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和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挖掘城市公共用地等方面的监管。

(十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数字城管工作。

(十六)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方面,以及房地产类、住房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施工扬尘方面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十七)负责市本级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招投标、标准定额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监管标准,以及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大型户外广告等市政管理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及时通报审批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下发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转送告知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二)与城区政府有关职责分工。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方面,以及房地产类、住房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施工扬尘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上述方面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上述方面涉嫌违法行为需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送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双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结对扶贫、民族团结、后勤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牵头指导开展“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办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开展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二)规划发展改革科。负责牵头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研究、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牵头负责绩效、考评、督查督办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统筹负责权限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受理制证、办理结果送达。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办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证窗口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与更新科。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谋划、建设监管和验收、移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排水、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城市更新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体检工作的协调推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牵头拟订消防设计政策法规技术规定。组织编制消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检查工作。牵头研究消防设计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培训工作。参与重大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工作协调,共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六)村镇建设管理科。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重点镇、乡村风貌提升、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指导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特色小镇申报和培育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村镇建设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检测机构、勘察设计、搅拌混凝土等企业资质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建筑行业职工队伍培训教育。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工程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的实施。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建筑科技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访维稳具体工作。

(八)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服务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管,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工作,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管理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审查、预售款项监督管理及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负责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整理、分析工作制订房地产分类调控措施。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信访维稳具体工作。

(九)住房保障与房改科。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改造住房数据信息统计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供应对象准入和退出工作。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管理和租赁工作,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

(十)市容环境管理科(生活垃圾分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牵头拟定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规定、标准。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挖掘城市公共用地等方面的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负责“数字城管”监督指导工作。统筹推进“宜居城市”建设工作。

(十一)质量安全监管科。统筹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监管。

(十二)行政执法科。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执法资格证管理等工作。

(十三)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法治建设和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指导开展行政诉讼工作。牵头负责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机关、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落实。负责机关日常开支、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采购工作。负责劳保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编制全市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十五)人事教育科(党建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权限内的干部任免、选拔调配、考核、监督、奖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5名。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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