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岑溪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标签: | 岑溪市,林业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08:00-12:00 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4-8222891 |
地址: | 岑溪市工农路160号 邮编:543200 |
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如黑叶猴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组织指导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涉林(草)资金和林业(草原)国有资产,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承办有关林业、草原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草拟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宣传、会议、督查、调研、保卫、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党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生、干部职工培训、考核、人事档案管理、职工信息统计和协助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培育。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市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承担全市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市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全市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
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审核上报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受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监管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创新平台、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全市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市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市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五)计划财务股。负责管理全市林业财会、统计工作,管理本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管理林业专项贷款和森工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六)处纠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林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有权力、有义务调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促进林区治安稳定。
(七)政策法规股。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和承办单位初步意见依法进行审核;负责对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合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进行审核;负责对行政执法进行检查、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有关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执法调研、执法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
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