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兴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兴安县,自然资源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3-6221368 |
地址: |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双灵路11号 |
主要职责为: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同时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不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定局机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协调、检查、督促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的评审、交流和成果转化。负责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2.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机关效能、行风政风建设;受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含实行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上述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受理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后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其他事项。
3.承担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编制局机关、派出机构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局经费的收、交、管、用,审核局各项经费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执行收支两条线、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国土所的国有资产;承担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和汇总局本级的各类月报、年报、专项资金统计报表;负责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承担干部职工的调资晋级、职称管理和二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负责中层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局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离退休工作;负责绩效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协调绩效管理工作任务的分解与分配、绩效管理工作全程跟进及督办等。
5.负责对全局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应用软件培训。了解熟悉计算机及其它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硬件知识的培训。负责对区厅信息中心推广的软件进行推广、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管理信息中心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负责网络信息的下载、登记、传递工作等。对信息中心管理的硬件设备登记入账,填写领用手续,并做到账实相符。
6.负责对各部门文件材料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档案法制宣传和监督工作。负责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确定、核查和档案的定期鉴定和销毁工作。完成每年度的档案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严格贯彻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切实做好档案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做好温度记录,保持档案室整洁。
(二)政策法规调处信访股
承担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局系统普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访调处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地理信息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负责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四)利用管理股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负责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行政审批办
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及规定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统计;协助业务股室做好与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咨询、投诉等工作;负责兴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受理、初审、制发文(证)件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七)建设项目规划股
1.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管网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市政、人防、道桥、涵洞工程的规划审核。负责辖区内各类管网及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审核。负责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相关的各类构筑物的规划审核,负责核发管网工程“一书两证”。负责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八)耕地保护股
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九)矿产开发管理股
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县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