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参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机构信息
地区: 融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标签: 融安县,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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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72-8113434
地址: 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商务中心一号楼
详细介绍

融安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参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拟订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归口管理农业农村相关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全县渔政管理。

(七)监督管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自治区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组织协调拟订农业产业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全县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融安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监督管理全县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动物诊疗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按规定权限统计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融安县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及自治区、市、县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参与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规划。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全县糖料生产、制糖加工。拟订糖业发展规划。提出优化糖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协调糖业发展和解决蔗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监测、分析全县糖业运行态势,协助做好食糖流通和实施食糖储备工作。负责糖业技术进步及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糖料蔗“保护区”划定、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水库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七)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主要江河及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十八)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对主要江河和水利工程实施水量调度等日常工作拟定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十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二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二十二)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向同级总河长、河长提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建议;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和河长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调度、监督考核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二十四)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拟定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配套的文件草案。指导后期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规划、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导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宣传、应急、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县委领导农业农村工作讲话以及县委农村工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协调和组织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农村重要典型的宣传报道。组织对县委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及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协调完成县委领导交办的农业农村工作任务。参与深化农村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参与制订推进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对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

(二)科教人事股。参与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及评价。负责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和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全县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农业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提出全县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乡村振兴综合股。提出全县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和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起草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起草并牵头组织实施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美丽融安”乡村建设、农业清洁生产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工作并拟订政策措施,拟订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创新方案,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的农村改革发展工作方案和措施。总结推广农村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开发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农业招商引资,负责主管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五)市场信息、法规与质量安全综合股。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主管农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承担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执法监督。牵头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农资打假。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协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产业发展股。起草全县种植业(水果)、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生态畜牧业、渔业、循环畜牧业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节地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肥料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农作物内部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糖料生产、制糖加工。拟订糖业发展规划。提出优化糖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协调糖业发展和解决蔗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监测、分析全县糖业运行态势,协助做好食糖流通和实施食糖储备工作。负责糖业技术进步及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糖料蔗“保护区”划定、建设、管理工作。起草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业机械化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畜牧业规模化与标准化生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负责饲料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组织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管理。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饲料资源开发。拟订渔业发展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生态健康养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引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渔业经济发展。负责各级惠渔政策落实。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工作,指导落实水域禁渔期制度。协调指导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监督指导人工增殖放流和水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及兽医医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拟订全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动物疫病防控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动物疫情管理。

(七)水利和水库移民管理股。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库注册登记,水库除险加固、塘坝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土保持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岸线及滩涂的开发利用;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水利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水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全县河道采砂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水资源调度、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水政监察、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行政执法和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承办县水行政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跨流域间水事纠纷。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拟定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配套的文件草案。指导后期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规划、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导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机关和二层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协助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县委有关部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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