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农业、水利和扶贫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相关规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三农”和水利战略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机构信息
地区: 西乡塘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标签: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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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1-2318728
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东一里26号政府第五办公区
详细介绍

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农业、水利和扶贫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起草相关规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三农”和水利战略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城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

(三)统筹推动发展城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拟订城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五)负责推进城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农村相关对外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城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区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城区渔业渔政渔港。

(七)监督管理城区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及南宁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城区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城区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承担城区农业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

(九)监督管理城区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城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城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城区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农业投资项目,参与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二)推动城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负责城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十四)引导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负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监督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产和畜牧原(良)种场、现代水产畜牧业示范基地的规划。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业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城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本城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城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区域以及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城区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八)按规定制定城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城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以及城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城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区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二十)负责保障城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节约用水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水利设施、水城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城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城区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城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道堤防、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城区水利工程建设和指导監督全城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负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二十三)负责城区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城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负责组织开展城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五)按规定权限依法组织查处农业、农机、水利畜牧、渔政违法事件。

(二十六)组织城区涉水法事件的查处,按规定权限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城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七)开展城区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十八)承担城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城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城区河长制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城区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城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江河湖泊、水库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治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三十)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水库移民和扶贫易地安置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履行城区水库移民安置,扶贫易地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维稳、处遗,指导,培训职能。

(三十一)拟订城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负责城区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城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贯彻执行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的投向和分配建议,指导和监督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金融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拟订城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指导督促扶贫项目库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组织扶贫项目实地及效果评估。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旅游扶贫工作,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定点扶贫责任制。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成效督查考核、扶贫对象退出评估检查,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成效考评。负责组织指导城区扶贫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扶贫对象劳动力转移堆训工作,负责拟口城区雨计划扶贫培训,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政策并组织实地,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就业扶贫政策,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务输出工作。

(三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三)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城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城区糖料蔗种植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推进糖料蔗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良种育繁推广,实施糖料蔗相关补贴政策,监测城区糖料蔗生产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糖料蔗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

(2)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城区制糖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提出优化制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城区制糖业运行态势,统计并按权限发布制糖业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制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

(3)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发展合力。

3.与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3)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相关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4.与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对横渡渡口作业区内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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