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
机构信息
地区: 青秀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标签: 南宁市,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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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1-5521500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统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参与编制全市城建项目计划;拟订村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建立城建项目库,开展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市场并规范市场准入;负责城市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综合管廊、燃气管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监管工作;负责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负责海绵城市建设;负责统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监督相关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

(六)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配套政策、技术导则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市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包括供水、排水、污水、综合管廊、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政府投资城建工程项目施工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推进建筑工业化项目、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

(十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直管公房维修、改造等计划;负责管理及协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退出和运营等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十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职责,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从业行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产交易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十七)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

(十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

(十九)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住房、建设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和建设行业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二十)负责城市节水、供水、排水、燃气、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区内涝应急抢险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清障疏通等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开发区做好相应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区内涝应急抢险相关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管理。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项目的行业管理,配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项目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宣传、舆情处置、应急、政务公开、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卫生健康等工作。牵头编写年鉴史志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统筹法治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和有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复、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权责清单编制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科(政策研究室、政务服务办公室):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研究、统计、运行分析工作。按规定行使行政审批权,统筹协调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落实建筑业经济发展指标;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拨付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筑行业研究、统计、运行分析。

公用事业一科:拟订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充换电基础设施、制氢加氢站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廊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备案,统筹指导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备案、运营维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强电、弱电地下管网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拟订城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配套政策、技术导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审查备案。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城市加氢制氢站的建设、运营等工作。

公用事业二科:负责城市燃气、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负责城市燃气、节水、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备案。负责相关公用事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道路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参与燃气设施(含燃气场站、加气站和供应站点)规划选址。

公用事业三科: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业管理;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查,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备案;负责排水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相关排水设施、城市水环境等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建成后的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非工业性排水(雨水、污水、再生水)设施维护;负责组织开展污水直排口、溢流排口整治及防江水倒灌整治工作;监督排水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相关排水设施项目、城市水环境项目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工作;负责统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清障疏通等排涝工作,指导城区、开发区做好相应工作。牵头拟订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完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技术指标;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参与海绵城市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村镇建设科: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村住房防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重点镇建设工作,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科: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政策文件,对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参加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处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标准定额科: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牵头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应急管理。负责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督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组织或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

项目前期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项目策划、包装、招商审查工作,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负责统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债券、上级专项资金等项目的申报。参与全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计划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审查。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和概算审查。

工程管理科: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设过程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及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统筹协调。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过程绩效考核及建设、监理、施工等建筑市场从业主体的诚信考评和评估。

科学技术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建设技术地方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参与科技交流活动。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图机构等建筑市场从业主体的诚信考评和评估。负责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建筑工业化发展科:拟订建筑产业工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建筑产业工业化的技术标准、规范、导则、指南和图集并组织实施。指导创建建筑产业工业化示范园区(基地)。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承担绿色建材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广使用相关工作。

城市更新管理科:拟订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相关政策、规划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科: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组织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安置房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统筹跨城区项目的协调工作,负责需要由市级实施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全市房屋征收业务培训、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管理已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拆迁安置房管理等工作,指导城区开展建设、销售、分配等工作。

住房保障管理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指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调剂、准入、分配、运营、后续动态管理等工作。拟订人才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指导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和分配管理工作。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科:起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及房改资金管理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全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计划,指导、监督管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核(批)和还建确认、申购条件审核。监督管理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负责房改住房、全额集资建房清退的审核及监督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缴存比例、标准的动态调整,指导监督房改资金归集、使用。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组织拟订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商品房预(现)售、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交易从业主体信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督管理。负责确定新出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牵头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配套用房及配套设施核验工作。参与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商品房价格管理。参与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有偿转让等土地市场管理。

物业管理科:起草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物业行业标准,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组织物业服务项目等级评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预核及核定,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的监督管理。参与老旧小区整治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科: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交付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的普查、体检、安全鉴定、安全隐患应急处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白蚁防治工作。参与竣工验收交付后房屋使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管理科:组织拟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政策、地方性技术规定和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协调解决消防设计难点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政策、技术培训工作。

信访督查科:负责信访、投诉、综治、督查督办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财务科:负责编制机关和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机关内部控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收支管理、财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采购监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教育,统筹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两新党组织开展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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