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漠河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标签: | 漠河市,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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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8:30-11:30、14:00-17:30;冬季8:30-11:30、14:00-17:00 |
电话: | 0457-2883193 |
地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金沟路2号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2、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落实。
3、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积极落实医保录准入相关工作。
5、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成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工作。
6、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8、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具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9、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