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
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
机构信息
地区: 加格达奇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标签: 大兴安岭,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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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8:30—11:3014:00—17:30冬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7-2749019
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33号
详细介绍

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区有关绿色(有机)产品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全区发展绿色经济的总体部署,着力推动绿色(有机)产品产业战略升级。

(十五)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区主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十六)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饮水工作。

(十七)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上级和本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上级和本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八)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十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实施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全区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并指导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三)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四)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二十七)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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