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
机构信息
地区: 望奎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标签: 望奎县,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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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5-6777022
地址: 望奎县文化街66号, 邮政编码:152100
详细介绍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落实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审核上报及伤亡抚恤职责。
(七)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研究解决全县双拥工作中的问题,拟订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全县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指导做好全县支持军事斗争准备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领导分工
贺海鹰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刘鹏宇 副局长 负责常务、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等工作,分管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张  阳 副局长 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抚恤优待等工作,分管优抚安置股、烈士陵园。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相关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拟定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各部门及在我县的省直属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研究解决全县双拥工作中的问题,拟订有关政策。协调处理全县军地关系中一些重大问题。指导做好全县支持军事斗争准备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烈士评定、报批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审核上报及伤亡抚恤职责。管理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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