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绥化市委办公室、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
机构信息
地区: 北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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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夏天:8:30-11:30  14:00-17:30,冬天: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5-2790512
地址: 绥化市北林区尚志胡同1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绥化市委办公室、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绥化市北林区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绥化市北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设置区委农办综合组,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市委“都城地”建设及区委“一心三区”目标定位,研究制定“三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

(二)统筹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工作。做好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工作。做好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五)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七)落实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政策。搞好种畜禽管理和畜禽品种改良工作。

(八)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工作。

(九)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十)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完善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做好农业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实施农村人才战略,做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

(十四)抓好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涉农项目落实,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省、市、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的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档案、安全、保密和联络接待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安全稳定等工作;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组(合作经济指导组)。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和推进农业农村“放管服”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监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和违规案件的整改工作;农业行政复议、法律政策咨询、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农业农村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工作;指导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改革、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负责外向型农业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承担涉外农产品国际贸易促进服务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农业涉外事务;负责涉外因公出国(境)组团及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外事接待和对外项目洽谈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全区标准化农产品出口基地项目统一报送工作。

(三)发展规划组。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分析;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

(四)计划财务组。负责局机关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数据信息管理及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和处置核销,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编报部门决算及政府财务报告;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会同相关科室监督管理财政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五)乡村产业发展组。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协调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拟订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拟订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区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承担全区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区蔬菜产业发展工作。

(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七)市场与信息化组。指导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统筹组织农产品营销促销;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负责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科技教育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组。落实种植业发展政策,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落实国家良种推广补贴政策;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监测分析种植业发展形势,发布农情信息;做好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监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农药、肥料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

(十)畜牧组。拟订和落实畜牧业发展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基地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全区畜牧行业的科技推广和全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信息监测、形势分析,抓好种畜禽和饲料管理;指导养殖企业和饲料企业安全生产。

(十一)兽医组。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指导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负责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兽医、兽药及畜禽屠宰工作。负责畜禽屠宰企业审批,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和屠宰企业安全生产。

(十二)渔业渔政管理组。提出渔业发展政策建议,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方面行政许可审批。

(十三)综合组。负责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综合性材料;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新闻宣传;负责涉农舆情研判及协调处理;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四)农业机械化管理组。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规划、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指导农机农艺相结合的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负责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十五)农田建设管理组。编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拟定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提出农田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方向和需求建议;组织耕地调查、监测,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指导耕地质量和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专家库管理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

(十六)项目监督管理组。提出农田建设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承担农田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指导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考评。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查项目建后管护情况。承担耕地地力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的监督检查。

(十七)种业管理组。落实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执法;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的行政许可审批;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八)人事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50名(含区委农办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区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组长19名(含区委农办综合组组长1名)。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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