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
机构信息
地区: 绥滨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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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电话: 0468-7862786
地址: 绥滨县繁荣街257号,邮政编码:156200
详细介绍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呈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六)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并组织实施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配合管理福利彩票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绥滨县行政区划图。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承担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预决算、财务及财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事务和管理股(社会福利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毗邻的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隐患排查及纠纷调处。承担全县地名管理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乡镇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收养、救助、保护、关爱等各项有关政策标准和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配合管理福利彩票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社会救助股。指导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机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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