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与相关上级的要求以及党中央、...
机构信息
地区: 勃利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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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电话: 0464-8523378
地址: 勃利县长安街127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与相关上级的要求以及党中央、省委对“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勃利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原县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协调省市县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和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勃利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中共勃利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组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实施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指示要求、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按照上级下发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协调上级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方案开展工作,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乡镇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拟订全县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业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全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农牧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牧业突发事件应急各项预案;协调处置农牧业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农牧业突发事件的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工作;协调农业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等。
(十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乡镇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加快推进乡镇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模式集成、适用技术推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产业体系创新体系融汇、农科教产学研融通,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出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八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职责分工。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中药材种植规划和扶持政策。2.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医药工业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承担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3.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拟订全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畜牧、农机、水产综合股)。县委农办秘书组与其合署办公。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局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管理等。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现代农业创业培训。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起草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建议和规划。指导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信息检测、形势分析。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起草兽医事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建议和规划。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承担动物疫情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畜禽屠宰。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指导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指导。指导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合作社建设。承担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起草渔业发展政策建议、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二)种植业管理股。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境外引进的县内种植的农业植物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编制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执法。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组织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经济有关政策的协调和实施工作,承担农业经济社会检测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拟订涉农经济信息体系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拟订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承担县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落实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和标准。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三)乡村产业指导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民创业创新工作。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拟定农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控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委托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推动标准化生产。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认证和年度抽检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标准化推广的其他工作。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改革股。承担农业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安全、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农村有关规章、重要文件、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农业依法行政,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保密、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项目办。提出农田建设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安排和监督管理。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工作。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对上争取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
(六)乡村振兴监督检查办。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乡村振兴帮扶办: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起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政策,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协调上级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参与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协同推进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乡村发展。承担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承接除乡村振兴帮扶办、乡村振兴监督检查办之外的其他一切乡村振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8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
县农业农村局领导
张文广局长:主抓全面工作
刘喜彬副局长:大安全、信访、县委农办、常务、水产总站、执法大队、良种场。
肖宝佳副局长:人居环境办、项目办、党办、人事、纪检、巡视巡察、疫情防控、河长制、林长制、综合办、农业开发办、农机总站。
王艳玲副局长:种植股、能源办、种业股、科教、推广中心。
王向东党组成员:法规股、营商环境、绿办、产业股、农经总站。
李长钧一级主任科员:产业园。
卢彦山党组成员:畜牧总站、监督所、疫病中心。
吕伟全四级主任科员:羊场、牛场。
 
负责人姓名:张文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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