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林林业和草原局
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
机构信息
地区: 金林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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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8:30-11:30;下午13:30-17:00
电话: 0458-3735022
地址: 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金水路1号。
详细介绍

一、机构职能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林权、林木管理,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及报批备案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天保工程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及有关项目组织实施。承担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行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木材生产、销售和运输管理,木片生产、销售和管理,贮木场管理。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全区林政和林政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森林调查设计质量检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提出措施、建议。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落实国家、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实施中央、省委有关农业农村法规、规章;负责权限内农业综合执法有关工作;负责执行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十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负责贯彻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十九)拟订全区区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二十三)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二十四)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管理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十五)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六)负责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七)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八)负责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全区扶贫开发项目;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对中央、省、市、区级各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区直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帮扶工作;负责对全区扶贫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区贫困地区基本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二十九)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经济改革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合作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全区合作经济的发展,指导区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区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建设全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培育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指导和推动全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

(三十)依法承担权限范围内水务领域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我区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二、机构设置

  伊春市金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级别为正科级单位,(含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设局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分别兼任区农业农村局长、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长)

编制情况:林草局核定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109名。下设龙泉湖水库建设中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务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营林综合服务站、林业调查设计质检验收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8个公益一类、事业编制、正科级和副科级及正股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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