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尖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69-4243949 |
地址: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 邮编:155100 |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就业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就业、失业基金管理。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报批、审核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的报批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审批工作。
四、在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进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引进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选工作。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政府奖励制度;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和提请区人大任免公务员的具体工作。
七、按照省、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负责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
九、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劳动监察: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就业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就业、失业基金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报批、审核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的报批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动审批工作;在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进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人才引进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选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政府奖励制度;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和提请区人大任免公务员的具体工作;按照省、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落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企业在职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负责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