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下列许可证事项由我局负责:
(一) 证券类
1.住所地在本辖区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
2.辖区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展期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7.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8.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二)期货类
1.辖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颁发;
2.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7.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本指南中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场所)是指,分支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证券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申请颁发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3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向我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发生上述事项第2、4、5项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及时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换领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8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撤销事宜,同时向我局提交注销许可证申请。
2.期货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5项的,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的规定,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我局补领许可证;发生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我局申请补领许可证。
(二)审阅
因申请材料不全等问题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参照《厦门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程(2011年修订)》执行)。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有权责令更换或改正。补正文件提交后,我局将依法进行接收、审阅。补正时间不计入许可证办理时限内。
(三)领取
在申请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许可证申领、换发、补领事宜。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到我局通知后,经办人应凭身份证原件到我局办公室领取新证。
(四)缴回
因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展期以及许可证破损等事由换领许可证的,应缴回原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因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注销许可证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撤销事宜,并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因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注销许可证的,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未表示异议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我局缴回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附件:1.证券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2.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附件1
证券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住所地在本辖区的证券公司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申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有关新设、收购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收购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说明文件;
(五)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八)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换领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指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公司对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营业地址换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营业范围换领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名称换发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适用于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四)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 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到期申请换领许可证/注销许可证
(一)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四)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 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等事由申请补领许可证
(如许可证遗失,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须说明丢失原因及有关情况);
(二)有关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文件(报纸原件);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因许可证破损申请补领时)已破损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八、因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注销许可证
(一)证券公司申请文件;
(二)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被撤销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分支机构
许可证文件目录
一、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申领
(一) 备案报告;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其任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
(七) 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 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九)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须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中关于任职资格时限有效性的相关要求。
二、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及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四)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关于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决议;
(三)关于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10号)的公司内部合规审查意见书。公司总部应在分支机构迁址前对拟迁入的营业场所进行专项合规现场检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书,内容包括变更营业场所的原因、内部决策程序、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主要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
(四)对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五)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公告证明文件。公司应在拟迁出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至迁址完成,同时在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六)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
(七)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九)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十)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任职决定文件;
(三)相关会议的决议;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或其任职资格证明(包括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及简历,符合相关工作年限要求的证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首席风险官出具的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意见);
(五)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八)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须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中关于任职资格时限有效性的相关要求。
五、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许可证换发
(一)备案报告;
(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适用于因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导致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四)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关于分支机构员工及现场客户安置,以及处理客户资产、(四)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六)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七)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八)分支机构原《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九)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十)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一)备案报告;
(二)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媒体上声明许可证作废的登载声明原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适用于许可证破损情形);
(五)公司出具的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