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机构信息
地区: 郊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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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4-8223898
地址: 佳木斯市长安西路676号机关中心12号楼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综合协调与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落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佳木斯。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财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相关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综合科(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协调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科。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对其合法性审查把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承担依法治理普法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环境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实施跨界自然生态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拟订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并编制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拟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八)土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市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响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科。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实施跨界水体联合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和中俄地方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科。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审批事项的证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涛

办公地址:长安西路676号机关中心12号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454-8223898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综合协调与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配合国家、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落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佳木斯。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财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相关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综合科(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协调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科。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对其合法性审查把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各类清单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承担依法治理普法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环境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实施跨界自然生态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科。拟订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并编制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拟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八)土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市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响应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科。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实施跨界水体联合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和中俄地方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科。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审批事项的证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生态环境局领导: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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