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退役军人事...
机构信息
地区: 泰来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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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1:30 14:00-17:30
电话: 0452-8225008
地址: 泰来县泰来镇金昌街3号
详细介绍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退役军人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申报、审核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设内设机构,设置综合岗位1个、移交安置岗1个、拥军优抚岗1个。

(一)综合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党群、人事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政策性规章的起草,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岗。负责移交安置、思想政治、权益维护、军休服务管理、就业创业工作。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各部门及在我县的中央、省直属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三)拥军优抚岗。负责拥军优抚、褒扬纪念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抚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烈士评定、报批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外国在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负责伤亡抚恤职责。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联系方式
负责人:郑宏伟、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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