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泰来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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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贯彻执行省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权限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负责权限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权限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药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行政许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县经授权的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及较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县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省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
(二十一)负责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参与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二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和市内,提高县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承担国家和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职责。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县工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及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编制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安全、信访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通报互联和司法衔接机制,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信用信息共享。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定本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管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四)综合协调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汇总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全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抽验计划并对国家、省、市发布的质量公告进行核查。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五)食品安全生产与流通监督管理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保健食品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有关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负责重大、督办协查、上级交办等案件办理。
(六)餐饮消费监督管理股
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省、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范;拟订地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范围内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负责组织与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和后续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工作;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重大、督办协查、上级交办等案件办理。
(七)药械监督管理股(化妆品、乳制品监督管理股)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中药材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生产领域特殊药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开展药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依法对经过资格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的企业、单位和中药材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全县药品市场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国家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承担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执行乳制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乳制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实施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负责问题乳制品召回管理工作;推行乳制品电子信息化管理;承担乳制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乳制品市场监管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对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有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化妆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依法组织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八)市场规范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网络市场培育发展;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监测和巡查工作。
依法实施对广告的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九)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股
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进行监督管理及年报信息进行审查;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公平交易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反垄断、物价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负责查处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联合行动;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负责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受理对产品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投诉;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的投诉;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区价格政策规定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价格监管职能,对价格及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权限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备案工作;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价格投诉,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及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指导产品(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制定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协助落实各种质量奖励制度,推动实施名牌战略,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协助上级部门对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及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申诉处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和校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国家实行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依法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督管理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对电表、水表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承担全县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社会信用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落实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有关事项;负责起草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具体负责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对各乡镇、各部门社会体系建设目标责任考核;负责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信息整合、处理、推送;指导我县信用服务业发展,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实施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活动;实施信用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股(地理标志、商标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强化全县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及保护,加快具有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负责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修改、发布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保护、管理使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防伪专用标识)的制定、印刷、发放、使用及情况统计,组织打击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泰来大米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泰来大米的原料、生产、销售、包装、标识的监控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汇总,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档案,为政府及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支持;负责向地理标志产品泰来大米生产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支持;负责向地理标志产品泰来大米生产企业提供产品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负责制定泰来大米产业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力推广泰来大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促进产业升级,指导、管理、扶持大米生产企业及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大米行业协会,促进大米产业健康发展。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指导、扶持企业争创知名、著名商标,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商标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1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领导职数:局长1职(兼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2职。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派出机构
以乡(镇)为单元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10个派出机构名称为:泰来市场监督管理所、和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克利市场监督管理所、大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汤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平洋市场监督管理所、塔子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江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胜利市场监督管理所、宁姜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行政编制61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10职,股级领导职数10职。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李海东、乔芳芳
机构地图
办事大厅
齐齐哈尔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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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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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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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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