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龙江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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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电话: | 0452-5843562 |
地址: | 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副2号 |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就业救助等相关政策;建立民政部门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检查制度;组织实施社会救助社会化管理服务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取暖救助、“救急难”,组织实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部门涉及的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政策衔接工作。
(三)拟定全县养老产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养老产业建设的推进和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儿童保障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儿童收养机构管理工作;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管理使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
(六)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本县的慈善信托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办法,统筹协调处理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相关事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乡镇政府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评估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民政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县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婚姻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负责全县殡葬行业指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审批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承办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一)拟订县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辖区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和勘界成果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负责全县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承担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乡镇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事务。
(十二)依法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收回原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职能(不含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