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
机构信息
地区: 梅里斯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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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电话: 0452-6562684
地址: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齐乌公路4号
详细介绍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承担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提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送审。落实全区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市、行业标准及全国、全省、全市统一定额,落实全区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图审查申报、监督和设计问题的处理。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落实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涉及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和价格及招标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指导实施。贯彻落实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或国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贯彻落实全区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初审。负责区管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热、燃气、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乡村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村庄建设规划。规范管理全区乡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落实小城镇和乡村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规范管理全区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审查申报和保护监督。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全区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落实区委重点产业项目责任制,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十一)负责城乡建设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及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管理。培育、规范城建投融资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论证储备城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收费的使用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四)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件审核申报工作。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六)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性收费工作。
(十七)负责制定区容区貌行业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涉及区容、区貌的管理;负责制定区容区貌专项资金计划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公建广场、绿地、公园等夜景亮化建设维护工作。
(十八)参加城区公共建筑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组织指导全区区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公厕运行管理。负责编制城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行业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环境卫生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计划和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十九)贯彻落实城区绿化和城区公园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市绿化和城区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区绿化和城区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城区绿地占用、挖掘和树木砍伐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城镇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十)负责规划审批后建(构)筑物、设施建设跟踪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十一)参与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泊位)的规划设置工作;负责城区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负责城区道路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路政管理工作,渣土运输车的监管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发展规划;负责物业市场的监管,负责住房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计划的制定。
(二十三)负责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负责以下行政处罚中重大、复杂和上级交办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及组织区域内联合执法。
1.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区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内行政处罚权。
2.履行物业管理、城区道路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破坏供排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3.履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履行城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含再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履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6.履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8.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9.履行省、市、区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0.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五)负责全区的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和数字化城管建设督查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城管干部协管工作。
(二十六)健全完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区直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调配合机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实施,负责指导、协调、辅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区具体权责划分按照《关于推进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有关情况的函》(黑建函〔2017〕175号)、《齐齐哈尔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齐发〔2017〕11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规定执行。
(二十七)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军民融合发展需求,组织研究和拟订全区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二十八)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区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制定防空袭方案并监督落实。拟订全区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
(三十)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制定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军、地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管理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实施人民防空有线、无线电管理。组织指导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十一)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人民防空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十二)监管全区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专项经费和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经费预决算,对全区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十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军民融合发展业务培训。指导全区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军民融合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工作。监督全区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研制、生产、安装。管理全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行业技术标准,协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标准规范建设。
(三十四)负责人民防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五)负责区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综合协调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对区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议定事项进行督导落实。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军民产业融合工作。
(三十六)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处理意见。
(三十七)负责对区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各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三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区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住建局行政编制。
第五条 区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
李益亮 区住建局副局长
叶鑫彤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杨桂峰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
机构设置情况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区人防工程服务中心
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
区市政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区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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