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巴彦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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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电话: | 0451-57522724 |
地址: | 巴彦县巴彦镇拥政路299号 |
巴彦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审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巴彦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军地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
第四条巴彦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审计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省审计厅及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全县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条巴彦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要、督办、档案、保密、史志、信访、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拟订审计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应诉、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依法纠正或责成纠正本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受理信访举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对本局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负责拟订全县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全县审计情况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负责审计业务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研判等相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特约审计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跟踪审计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政监察检查局。组织审计县本级及县直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审计。
(三)行政事业审计室。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管理的教科文卫、行政政法等专项资金;组织对县级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组织审计县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组织审计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等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室。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第五条巴彦县审计局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5名。
第六条巴彦县审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汪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