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农业农村局
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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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巴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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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巴彦县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巴彦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委农办秘书组,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拟订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组织实施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负责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拟订全县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拟订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指导监督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动植物防疫、动植物及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循环的乡村田园生态系统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协调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农民创新创业指导,促进农民就业。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县域内指定的市场由县林草(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农业农村(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县政府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报县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以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应予配合。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委农办秘书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事务、保密、督办、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安全工作。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统筹协调。

(二)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执法工作。承担机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组织推进系统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相关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农业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提出农田建设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承担农田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指导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考评。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查项目建设后管护情况。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农村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股。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开展农民创业创新工作。

(五)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股。负责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材料综合、史志等工作。负责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检查,并处理各类上访案件。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六)科教信息股。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拟订农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负责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协调推进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协调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指导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工作。

(八)农业生产股。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境外引进的县内发展农业植物种苗检疫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拟订全县蔬菜和经济作物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县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承担全县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种植、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

编制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

组织编制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承担相关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专家库管理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指导协调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指导。指导农机合作社建设。承担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九)畜牧股。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协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信息检测、形势分析。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兽医股。拟订兽医事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承担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畜禽屠宰。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11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八条巴彦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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