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巴彦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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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电话: | 0451-57501324 |
地址: | 巴彦县巴彦镇拥政路248号 |
巴彦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水务局是巴彦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彦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行业规划和政策,拟订有关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级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监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项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提出中央和省级、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负责权限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组织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实施节水技术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交流,组织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协调指导全县主要江河、城镇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组织推进江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级以上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供水排水行业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全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供水、排水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全县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排水许可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排涝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江河库管理,全面推进河长制,维护江河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巴彦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综治、保密、信访、史志、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拟订全县水利行业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参与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监督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县级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提出水利投资项目建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县级水务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二)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江河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及水生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江河库和地下水监测,组织指导水文网站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水旱灾害防御股。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县本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开展洪水预报、旱情监测分析、水情旱情预警,开展汛前工程检查、排查工程防洪能力,修订完善方案预案,开展防洪调度演练,开展工程联合调度及监管,开展专家库建设,提供抢险技术支撑,开展防灾联合调度系统建设,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开展洪水风险图编制与运用,开展山洪灾害防治。
负责监督全县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协调指导监督主要江河库、城市内河和人工水系、滩涂的治理、保护和利用。指导监督江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江河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有关活动批准制度。负责权限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监督江河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指导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节水等项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承担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技术有关工作。承担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协助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容扩效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参与拟订城市供排水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供水、排水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供水单位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协调指导县内排涝工作。
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监测,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河长制工作股。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县河长和县级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水务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6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段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