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
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
机构信息
地区: 巴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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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51-57522536
地址: 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199号
详细介绍

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简称巴彦生态环境局)是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和省、市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县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乡镇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水、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和省、市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工作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巴彦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巴彦。

第四条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史志、宣教、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以及环境信息网建设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制股。拟订生态环境工作方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公共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三)综合股。承担环保业务综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生态环境监管股。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县转移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4名。

第六条哈尔滨市巴彦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赵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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