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巴彦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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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电话: | 0451-57513633 |
地址: | 巴彦县巴彦镇甲洲北路50号 |
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就业援助制度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协调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层面制定人才政策、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工作。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县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及数据统计等工作,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非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同时继续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及数据综合统计等工作。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收缴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水务、人防、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提出所管辖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数额,以及相应启动、返还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工作。
第四条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转、文稿起草、目标管理、督办检查、建议提案、政务公开、信息、机要、保密、调研、史志、会务保障、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人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诚信体系建设、专家咨询等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人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承担对其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受理并查处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就业促进和职业教育股。落实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人员在巴彦县就业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执行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负责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社会保险股。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工作,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调整。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落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复查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的核准等工作。
(四)劳动关系股。落实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及年薪基数的确定。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决定机制的实施。落实全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负责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负责企业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等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雇员、临时用工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职称评审和综合管理等工作。落实上级有关人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从县内外调配人员事宜,负责特殊急需人才招聘工作。负责随军家属、退役运动员及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政策。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福利审批。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根据授权审核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以及县级部门表彰有关工作。负责系统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七)法制监察股。负责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决定、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全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非建设领域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负责对劳动保障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人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及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工作。负责系统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接“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和流程再造。指导监督系统窗口建设工作。
(八)信访仲裁股。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相关信访工作。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指导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九)信息和档案管理股。统筹负责人社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人社”工作,负责指导人社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平台维护工作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及各类档案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10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刘晓明